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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固定污染源开展第三方季度比对的事宜
目前各项环保检查都在查第三方季度比对报告,有以下疑问:1、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气、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开展第三方比对、出具盖CMA章的比对监测报告?2、如需开展第三方比对,比对频率各是多少?有没有相应的规范要求?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5-27 10:45:16
回复日期: 2022-06-02 17:4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提问,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排污单位不具备校验比对能力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比对等质控工作。 2、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针对水污染源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该技术规范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NMHC-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4、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定期校验(比对),定期校验应做到: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位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位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在线监测频次问题
领导您好,请问下COD、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检测频次,如果是间歇性排放,还需要每1小时取一次样吗,哪怕这一小时没排水,也需要取样化验,还是说只要排放期间每1小时取样检测就行。 提交时间: 2022-05-30 18:58:30
回复日期: 2022-06-02 16:06 内容回复: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6.1.2 混合采样的规定: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间歇排放时,每1 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宜
一、2014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可理解为一般固废经营单位不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二、据此,请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从事一般固废处理?如可以,请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6-01 14:12:10
回复日期: 2022-06-01 15:09 内容回复: 您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因此,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未明确可以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应当对环评报告进行修编后重新报批。
关于苏环办〔2019〕327号第9条方面的咨询
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九条规定: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请问:此贮存量是否包含次生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22-05-31 10:24:00
回复日期: 2022-06-01 11:26 内容回复: 您好,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九条规定: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此条所指的贮存量包括次生危险废物。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培训
您好,2022.6.14日省厅新闻“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开局顺利”提到“省生态环境厅将面向全省审批人员、评估人员、技术人员开展一次《碳指南》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并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进行解答,积极推动《碳指南》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新闻链接为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6/14/art_84025_10488656.html请问,该培训计划时间确定了么,我们在哪里能获取该培训通知类信息?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22-07-21 17:03:06
回复日期: 2022-07-27 08:5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碳指南》培训拟于8月上旬举办,具体培训时间、方式、内容以通知为准。2、培训通知将下发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由他们组织全市范围内审批人员、评估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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