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有关首负责任制和赔偿性责任制的规定,属于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企业是否退赔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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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目前售卖过期食品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相关问题
尊敬的总局:
您好,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也看到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通知中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是否还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
答
问
首违不罚清单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一名执法人员,现如今我们有办理中的案件,起因是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由于被抽检的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到位,索证索票齐全,供货商为我们当地的一家食品销售单位,我们向该供货商进行追溯,而该供货商无法提供再上一级供货商的资质,也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记录、购货凭证、付款记录等任何信息,只在做询问笔录时口述其是从另一家食品销售单位购进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里执法人员认为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做到如实说明来源,所以打算对其进行处罚。但局里的审核机构认为该供货商既然能在询问笔录中口述一家销售单位,便应认定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4项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首违不罚的条件,应当对其免于处罚。在这一点上,基层所的执法人员和局里审核机构存在不同看法,现请教总局领导,首违免罚清单中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应该如何判定。
答
1.“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条件。 当事人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符合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要求。 2.从规定起草者的角度分析。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要求旨在实现食用农产品追溯。虽然大多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非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其也应留存真实的进货票据,哪怕是一张销售小票或手写小票。如果农产品经营者均可向上家索要真实销售票据,市场监管在农产品追溯方面的督促作用将显著增强。这也能从侧面传导压力,推动农业种养殖环节合格率的提升。 3.关于进货来源真实性的认定。 若仅依据相对人的口供提及进货来源,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则不能认定该相对人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除非口供中提到的销售单位予以认可,否则不能采信。 4.对审核机构的提醒。 若在上游未认可口供内容的情况下,审核机构仍认定相对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这表明审核机构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实际操作中把控过松。这可能导致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混乱,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无法追溯,且与种养殖环节责任界限模糊。总局已明确列举了所有免责条件,应当逐一提供证据证明,执法需谨慎。
问
有机食品认证标识
有机食品认证标识 是在 https://www.cnca.gov.cn/ 这个网址哪里下载呢
答
您好,详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问
请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行最新的是哪一版
请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行最新的是哪一版,我要从哪里获得?当中是否有“初次认证的加工厂,其有机管理体系应已运行并保持3个月以上”的要求?
答
您好,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s://www.cnca.gov.cn/hlwfw/ywzl/spncp/index.html)获得现行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问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敬启者:
由于对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文件性质无法认定,请明确一下该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