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分别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时参照。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制定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并以原国家安监总局名义印发(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参照。以上三个指南针对的应急预案编制主体各有不同,均无明文确定废止,建议按照所修编预案定位,紧密结合实际进行编制。回复单位: 救援协调局 回复时间: 2021-10-18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是否作废
您好,请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是否作废?如果没有作废,应急部于去年10月发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参照这三个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中的哪一个进行编制? 咨询时间: 2021-10-11
答
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咨询
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报名成功,后知本科毕业要求工作年限为3年,19年安全工程本科毕业,现还差半年,但实际工作年限已满足3年。请问是否可以先考一门,待22年年限满足后,再考余下几门科目?如不行,那22年通过全部考试后,是今年21年合格科目的成绩取消?还是所有科目成绩取消?或是别的什么? 咨询时间: 2021-10-09
答
您好!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成绩管理等相关事宜,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1-10-15
问
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紧缺
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短缺。目前多数中、小型企业不能聘请到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为了迎接各类检查,多数企业聘请评价机构人员挂靠,不能真正的从事安全管理,造成近年来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后果。黑龙江人事考试网于2021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停止举办2021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望应急管理部领导加以协调,促成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使得真正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有空间并胜任安全管理关键岗位 咨询时间: 2021-10-10
答
您好!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有关职业资格考试省级地区是否举办的相关事宜,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1-10-15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及工作安排是由哪个部门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报名应找哪个部门负责
企业或个人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应在哪个部门接受报名?具体联系什么部门,可否电话联系?教材是否有统一的?希望给也给予答复!!谢谢 咨询时间: 2021-10-11
答
您好!有关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名办法、当年度考试时间相关事宜,建议浏览中国人事考试网相关栏目内容。 相关栏目网址: http://www.cpta.com.cn/test/839.html http://www.cpta.com.cn/testPlan.html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事宜,请参考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相关栏目,网址:https://rsks.class.com.cn/#/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1-10-15
问
道路运输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目前道路运输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属于三不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部都未出台相关管理文件,联系方式都打不通,或者推诿责任,导致目前部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已过期,还无法重新注册 咨询时间: 2021-10-08
答
您好!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有关道路运输安全专科类别的继续教育相关事宜,建议拨打交通运输部初审机构咨询电话进行询问,咨询电话: 010-65299042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