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除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相关规定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其他规定仍然有效。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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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下三层意思: 1、房地产评估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就可以备案,备案时不标注等级就可以正常执业。 2、对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又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备案证明中标注等级。 3、上述两层理解若成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是否可再不执行。 也即原备案证书到期后在新的备案证书中不再注明等级,不影响房地产估价机构正常执业。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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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6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我对以上规定有以下2种理解,具体是哪一种,请明确。 理解1:申请企业先找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再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理解2: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申报材料中的业绩存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函至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回函至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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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质申请前应先确认业绩真实性。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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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其中人员要求是只针对建造师,还是包含资质标准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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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不包括中级以上职称人、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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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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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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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属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的城镇污水处理费?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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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向其他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污水处服务理费,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费范畴。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