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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特种设备检验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基层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遇到特种设备检验方面问题,陈述如下: 现阶段我辖区内使用省级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某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在平台显示检验到期后未在辖区内定期检验机构报检,平台信息也未更新,基层监管人员前往该单位检查,现场发现该设备仍在使用,在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时,使用单位提供出与外省检验机构签订的检验合同,并称已检验合格,只是还未出具检验报告。现场基层监管人员无法认定,致使工作受阻,现提出以下疑问: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否有属地检验的要求? 2.上述现象中的检验合格结果能否认可?如不认可,基层监管人员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并再次由属地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3.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外来检验机构应向当地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数据,并接受属地监管部门监管。外来检验机构是否有向属地备案的规定,或者是外检机构如未履行以上义务,属地监管人员应如何处理,是否有依据进行处罚? 4.该类检验机构如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检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基层监管人员应如何处置?使用单位称已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检,基层监管人员能否要求其再次检验?外检机构无办公场所,无联系人员,检验完成后即返回所在地,基层监管人员应如何对其实施监管? 5.基层监管人员在对外来检验机构的监管中缺乏指导性的政策依据,总局有无此类文件为基层提供支持? 请总局领导释疑,以上,盼复!!!留言日期:2020-10-1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21 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出具的检验结论有效,但应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并将检验结果上传至监管平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应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您可查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检验员培训
我在特种协会网看到锅检员考核信息,可不知道在哪培训?问特检协会的人都说不知道。请问能否告知,谢谢!留言日期:2020-10-1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21 培训属于社会行为,请自行查找自愿参加。
关于2019年54号公告执行问题
总局领导:总局2019年54号公告已经发布。在新修订 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公布之前,该公告中关于取消检验人员换证的继续教育证明的规定可以暂不执行吗?留言日期:2020-10-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21 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目前正在修订考规,新考规实施后,按新考规执行。
未经监督检验完成
高速公路工地上安装了一台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2020年10月10日,检验机构到现场检验,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整改,出具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联络单中要求在2020年11月10日将处理结果报检验机构。 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使用单位已经在使用上述起重机了。 请问:1.上述起重机是未经安装监督检验,还是监督检验不合格? 1.1 如果是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能拿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证明已经检验了。 1.2 如果是监督检验不合格,根据《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判定不合格必须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才能判定不合格。如果安装单位马上整改,检验机构不仅不能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还得出具合格报告。 作为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我觉得实际情况应该是 监督检验是过程检验,该监督检验未完成,应该以未经监督检验处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根据84条,以未经检验处罚。 但是很难说服当事人(如果行政诉讼的话,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留言日期:2020-10-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20 具体问题,按照属地执法原则,请你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处理。
系统内超期叉车未在辖区内,如何查处?
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若要处罚,是否需要现场检查?如我单位系统中有一台超期叉车,如何处理?如需现场检查,但该叉车未在我局辖区,如何处理?留言日期:2020-10-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20 如超期未检,应与使用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情况,督促其依法依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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