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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链电动葫芦是否可替换钢丝绳电动葫芦
设备品种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它的样机报告显示起升机构为钢丝绳电动葫芦,请问实际设备可以以环链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吗?样机的型式试验报告能覆盖这种以环链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吗?留言日期:2021-04-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13 桥式起重机所配置的钢丝绳电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属于两种不同的起升机构,依据型式试验规则,相互不能覆盖。
煤矿用防爆起重机的监管及手续办理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在煤矿瓦斯泵房计划设计安装一台桥式起重机,但是使用环境是瓦斯气体环境(认为是一类防爆涉及的气体环境),如果按一类防爆起重机制造的话只能提供相应的煤安证和防爆证件(无对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就无法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受理检验和登记注册。那这种情况下这种矿用防爆起重机是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还是属于其他部门的监管,不属于特种设备了?留言日期:2021-04-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13 请依据《特种设备法》第一百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目录》,及煤矿安全监察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进行界定。对于防爆技术问题,请你咨询技术专家或相应技术机构。
地面用遥控器操作桥式起重机(小于3吨)是否需要指挥人员并取证
领导您好,通过查看留言板之前的相关提问“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是否必须配备指挥!”中,贵部给出的答复是“按照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所有起重机均需配备指挥人员,并需持证。” 相关提问“遥控操作的5吨桥式起重机必须配备指挥人员证吗”中,贵部给出的答复是“依据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起重机械,使用环节必须配备持证的指挥人员。” 《特种设备目录》对起重机械的定义是: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想请问您,若起重机起重量小于3吨,即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还是否需要强制配备指挥人员并取证?还是无论多少吨的起重机械都需要配备指挥人员并取证。 请贵部给予明确答复,谢谢!留言日期:2021-04-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13 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相应法律法规对其不适用。
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划分
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卷筒底座上安装有“螺杆式起升高度限位器”,它主要是通过和卷筒套接的方头螺杆的旋转来改变与螺杆啮合的调整螺母的在固定光杆上的位置,当调整螺母移动到极限位置时,便会触动限位开关的推杆来切断电路。 请问,这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吗?留言日期:2021-04-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12 技术问题,请你咨询行业技术专家、机构或相应标委会。
水电站大型桥式起重机控制系统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负荷试验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 我们是一家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企业,请问:某国内水电站发电厂房800/160t桥式起重机、100/32t桥式起重机,工作级别均为A4,跨度均为27米,日常吊运工作最大起重量为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3.75%(即发电机组检修吊装发电机转子),不检修时很少使用,已安装投运11年。因其控制系统元件老化,控制系统故障率较高,而实施上述桥式起重机控制系统重大修理,更换其控制系统,其它不做修理(不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不改变主参数、不更换起升制动器等重要保护装置,不改变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受现场负荷试验场地限制,修理后进行起重机械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是否一定进行1.25倍静负荷试验、1.1倍动负荷试验?其主要依据(或国家标准、规范、总局文件等)主要是什么?急请回复为盼!谢谢!留言日期:2021-04-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12 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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