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6
您好,请按照TSG 07-2019附件A及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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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TS许可标志和标志使用
总局您好:原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该标准对许可标志和许可标志使用作了详细要求,但该标准已经废止,新规TSG 07-2019也并未对此项作相关要求;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管规,仅要求压力元件标记许可标志,未对许可标志使用作出说明。
我司想再向总局确认,以此状态下,是否已废止的规范D2001-2006附件B中第B3项第(2)条“许可标志后需加注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该条款仍是强制性要求?已废止的规范是否仍能强制性使用?还是TSG 07-2019中未覆盖TSG D2001-2006的条款,我们选择性的参考执行或者不执行。
留言日期:2022-09-01
答
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
总局领导,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以下三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特种设未进行任何检验,也没有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进行过安装监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也过期了;
3、特种设备办理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期在使用。
按照下面提到两个回复,是否有冲突,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1年3月29日对“还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的回复中提到:“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使用”是谓语,“特种设备”是宾语,“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是三个定语,定语之间以“或者”相连表示并列、选择,因此使用单位存在其中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违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2年8月30日对“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个别条款的理解”回复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对应的是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程序在办理使用登记之前。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留言日期:2022-09-05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6
1.关于“特种设未进行任何检验,也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若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关于“特种设备进行过安装监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也过期了”,若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3.关于“特种设备办理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期在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
库存压力容器安装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库存压力容器安装的问题。现我公司有两台库存5年的压力容器需要安装,已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完成后在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被告知容器为2018年生产,已超过定检有效期,要求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告诉我们未进行注册登记无《使用登记证》的容器不能进行定期检验。这两台压力容器是库存容器,之前没有投入使用没有进行过注册登记,更没进行过定期检验。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留言日期:2022-08-2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2
回复:投用日期一般按实际开始使用时间算,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使用登记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执行。
问
GC2级压力管道设计
总局领导好
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可以设计有机热载体锅炉的锅炉范围内
管道吗。
留言日期:2022-08-2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2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一相关要求。
问
气瓶充装违法行为认定
近期,我队查处了一起气瓶充装单位已经充装液化石油气外运的7只气瓶瓶身上未粘贴合格证标签,其中2只未粘贴警示标志。我队以该单位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违反了《特设法》49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特设法》8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从轻给予5万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武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我队在该案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地板80条第2款规定重新做出行政处罚。
我队认为,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在充装气瓶瓶身粘贴合格标签和警示标志,就是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查看前期各省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相似的违法行为均依据《特设法》49条第2款和8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复议机关坚持认为,仅仅在充装气瓶瓶身未粘贴合格标签和警示标志,不能认定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以上情况,恳请特设局领导对法律适用予以指导,对相关法条予以释义,谢谢!
留言日期:2022-08-2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2
回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