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充装许可,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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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气体经营单位销售氧气使用了超期未检的气瓶
A公司是氧气生产充装单位。B、C单位是氧气的经营单位。A于2021年4月充装了一批氧气,交销售给B公司,其中1只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是2021年8月(气瓶使用单位是A公司)。2022年9月10日,B公司将一批氧气送到C公司,销售给C(其中包括检验日期为2021年8月的氧气瓶)。请问:
1.A公司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2.B公司是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还是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3.C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准确?
留言日期:2022-11-03
答
问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定性
请问1.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建立气瓶安全质量追溯体系、未粘贴标签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中禁止性条款中的气瓶和第八十五条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2.地方性法规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有具体规定,如何适用?
留言日期:2022-11-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问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独立取设计许可证
你好!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独立取设计许可证时,可以不含球罐吗?在申请人时,必须注明吗?
留言日期:2022-11-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1-2019)已明确相关要求。具体可咨询发证机关。
问
液流染色机本体管道的界定事宜
您好。
我公司属于印染行业,大量使用进口及国产的高温高压染色机。
此设备在出厂时是以成套的设备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其包括了染缸、热交换器等压力容器、以及压力表、安全阀、过滤器、主泵、各种连接管道。目前,设备厂家出厂时只提供了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报告。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想咨询下,1、染色机所属的管道(包括缸体之间的管道、从主管道到染液排放口的管道、热交换的到设备主阀门之间的管道等设备出厂时自带的管道;其介质包括高温高压染液、蒸汽的气液像混合物)是否属于压力管道。2、如果不是,设备厂家是否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如果是,设备厂家是不是在制造设备是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相应的监督检验报告?
目前,进口以及国产设备的厂家(浙江亚东公司、国资的恒天集团立信染整有限公司),染色机在出厂是都没有《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给使用单位。
留言日期:2022-11-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1.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判断。随压力容器整机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请查阅《质检总局2012年151号公告》相关要求。2.国内生产的所述产品,若属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请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相关要求执行;若属于压力管道,请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关要求执行。
问
关于天然气输气场站清管装置(收发球筒)的疑问
总局您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中,将收发球筒归类为压力管道元件-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属于压力容器,我单位现有收发球筒设备,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2-11-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收发球筒可以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元件进行设计。请依据其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判断所述为压力容器,还是压力管道元件。若属于压力容器则应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若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则按压力管道相关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