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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撬装设备系统设计问题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中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两种特种设备;目前我司具有压力容器A2设计制造资质、压力管道元件(调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等资质;在制造监检过程中,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设计是需要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吗?还是容器和管道有其一即可?能予以明确吗? 留言日期:2022-09-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14 回复: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
关于公称直径50mm压力管道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 第一个问题: 根据2012年第151号公告,制造许可要求的第二点“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公告中的“应当”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可做可不做”。 第二个问题: 公称直径为50mm,最大工作压力为3.75MPa(实际工作压力为2.5MPa)的氮气回路,是否属于压力管道?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2-09-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14 回复:1. 公告中的“应当”的含义为“必须”,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第14条相关要求;2.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判断。
氩、二氧化碳气瓶充装是否需要取证
领导您好,气瓶充装介质为氩和二氧化碳的压缩混合气体是否需要取证 留言日期:2022-09-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14 回复:气体特性见《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注1-6。《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已明确相关要求,请按其执行。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附件B,气体特性不属于易燃、助燃、有毒、有腐蚀性的,也不是充装到非重复充装气瓶中的,则充装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所述混合气体中如有属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1)易燃、助燃气体,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取得相应许可。无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仍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相关管理要求。
专职设计人员
尊敬的领导!您好! 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E1.2.2人员数量(1)中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请问,这20人是否可以含校核人员和审批人员!谢谢 留言日期:2022-09-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14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E1.2.2已明确相关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取证
1、A公司已取得移动式压力充装许可证,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现B公司将吸收合并A公司,合并后,从事移动式压力充装的设备、人员、体系都不变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按更名办理移动式压力充装许可证;如不能,则按什么方式取得移动式压力充装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2-09-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14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3.6.2已明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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