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20
回复: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许可,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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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
持有 特种设备焊接证的人员,在不具备 特种设备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能否进行压力容器的焊接作业
留言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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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不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系统,再次提问
总局领导,您好!
本人上次于2022-08-30有关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提问:1.某公司仅具有GC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公司厂房(非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与安装现场不是同一城市)生产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属于元件组合装置)?
2022-09-02得到回复: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已明确元件组合装置定义及其范围,应按相应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根据以上回复,再次提问:
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需要取得生产(制造或安装)许可才能制造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2022年6月1日后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只有四种,其余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只需通过监督检验或者型式试验。
本人的疑问: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无压力容器,仅包含压力管道,在工厂内预制组装成撬,不用于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管道),是否属于元件组合装置?需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
不知道在实际工作中应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还是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执行,望领导解惑,盼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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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20
回复: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
问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相关安全附件压力表需出具检定报告还是效验报告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公司有一座天然气调压站,设备涉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前段时间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来我公司例行检查,发现我公司装于设备上的压力表出具的为效验报告,现要求我们压力表必须出具检定报告,是否合理,我公司压力表出具的定期效验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留言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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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20
回复:压力表检定请按照相关计量规范规定的要求执行。
问
特种设备监督执法问题
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操作叉车的人员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经作出监察指令要求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拒不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上述违法行为没有整改,又构成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作出处理?
留言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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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20
您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处理。
问
特种设备启用检验
总局领导你好,特种设备办理停用后,再次启用时,仍在检验有效期内,是不是就不需要检验而是可以直接办理启用登记?
留言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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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20
您好,按照TSG 08-2017 3.9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