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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天然气输气场站清管装置(收发球筒)的疑问
总局您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中,将收发球筒归类为压力管道元件-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属于压力容器,我单位现有收发球筒设备,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2-11-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收发球筒可以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元件进行设计。请依据其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判断所述为压力容器,还是压力管道元件。若属于压力容器则应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若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则按压力管道相关要求执行。
最小厚度问题
在标准GB/T 19905中最小厚度计算公式中的A1所用钢材的断后延伸率,%,可否用材质单中的断后延伸率进行计算。 留言日期:2022-1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归口单位。
简单压力容器鉴别
你好!请教TSG21-2016附件A,A2.3的第(7)条描述“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C,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C;”的解读。如果一台容器铭牌标注设计温度200°C,其他规格均符合简单压力容器的定义,当此容器实际使用时最高工作温度在150°C以下,是否就能判断为简单压力容器;而实际使用时最高工作温度在150°C以上,是否就要判断为压力容器?谢谢! 留言日期:2022-1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请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附件A2.3判断是否属于简单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定义中对有毒介质的界定
领导您好! 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定义为:“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请问这其中的“有毒”介质是如何定义的,轻度危害介质是否属于有毒介质? 根据GB/T20801-2020附录A: A.3.1有毒介质和急性毒性,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GB30000.18的规定,压力管道涉及的有毒介质应根据其急性毒性进行分类,共分成危害类别1,2,3; A.3.2混合物的毒性应按GB30000.18中规定的混合物分类标准进行评估;在GB30000.18急性毒性表中把危害类别分成了类别1,2,3,4,5; 根据SH/T3501-2021中3.8有毒介质的定义:GBZ/T230定义的的危害程度等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流体的总称。3.10急性毒性的定义:经口或经皮肤给予物质的单次剂量或在24h内给予的多次剂量,或者4h的吸入接触发生的急性有害影响; 根据对以上两个规范的理解,GB/T20801-2020中好像没有很清晰地给出“有毒介质”的定义,而SH/T3501-2021中虽然明确了“有毒介质”的定义,但不知道是否适用于压力管道定义中对“有毒介质”的界定,希望得到答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2-1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介质毒性程度划分请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
氧舱修理改造移装单位
根据TSG 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6.2条要求:“氧舱的改造由符合本规程 4.1.1.1 规定的制造单位承担……氧舱修理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根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进行,也可委托制造单位进行。”而在4.1.1.1条的注4-1中注明“在用氧舱改造、修理时,由于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氧舱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氧舱及其配套压力容器、管道的改造与修理工作。” 请问这是否意味着氧舱的改造、修理必须由原制造单位承担,只有原制造单位不存在时,方可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承担?氧舱的移装是否也必须由原制造单位承担? 留言日期:2022-1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8 回复:请查阅《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4.1.1.1、5.1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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