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6.1.3“监检机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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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临时进口气瓶检验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是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气体制造和充装,涉及气体出口业务,现向您咨询以下问题:
《瓶规》TSG 23-2021附件E4 临时进口气瓶(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请问:1、上述条款中“监检机构”一定是指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吗?2、如果临时进口气瓶的进口地并没有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那么,已经取得相应种类气瓶定期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含自有气瓶检验站)是否可以承担临时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
留言日期:2023-01-06
答
问
阻火器-型式试验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里面写到: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这里提到的“通过型式试验”可以解读为只要是取得阻火器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证明),并没有限制必须是国内的机构对吗?
留言日期:2023-01-0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应当经我国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问
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厂家将未经监督检验的设备将会给使用单位使用,2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有危害后果?
留言日期:2022-12-30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5
回复:依据《质检特函〔2016〕1号》,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问
地、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厂家将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2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有危害后果?
留言日期:2022-12-30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5
回复:依据《质检特函〔2016〕1号》,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问
有关压力容器特殊材料
总局领导:我司自2019年开始,采用了经中国特检院技术评审的以下材料制造压力容器:
(1)WH590E(技术评价报告编号:GBPJ-1-037-2020,报告有效期至2024年7月11日);
(2)XC630DR(技术评价报告编号:GBPJ-1-061-2020,报告有效期至2024年5月10日).
2021年6月25日总局发布了TSG R0005-2011《移动容规》(第3号修改单),文件要求: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按照本规程1.7 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由于上述材料的技术评价报告尚在有效期,请问我司能否继续使用该材料制造压力容器?
留言日期:2022-12-30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5
回复:请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