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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压力容器一般维修
TSG21-2016规定“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即从事一般维修部不需要取得相应资质,那么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维修。在4.2.2条中,规定“...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支持”,如对250mm以下的接管、法兰进行更换,不需要单位资质,那是否必须要有焊接工艺或WPS支持,如没有,应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3-02-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2-28 回复: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6.1、4.2.1.1相关要求。
关于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生产,其是否具备设计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图纸的资格? 该单位从事撬装设备制造时(撬装所用的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设计生产),该单位是否具有设计本单位撬装设备图纸的资格? 留言日期:2023-02-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2-28 回复:1.请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E2.2.9相关要求。2. 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
如何分辨合法气瓶检验
作为一名市场监管基层执法人员,在检查液化石油气瓶中发现此种情况:一气瓶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检验标识环上显示2022年经过检验,瓶身显示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根据气瓶安全规程,气瓶每4年进行一次检验,使用期限为8年。 问题1:该气瓶2015年生产,2023年后就达到8年使用年限,检验机构2022年检验时,下次检验日期应该是在2023年,还是可以延长到2026年。 问题2:如果不能延长到2026年,检验机构肯定违法了,气瓶使用单位使用了这种通过违法方式检验的气瓶,是否也属于违法? 留言日期:2023-02-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2-28 回复: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9.3相关要求。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
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气源使用
企业是否允许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天然气),通过减压装置及管网向用气设备供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是否有法规要求? 留言日期:2023-02-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2-28 回复:请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5.10(5)相关要求。
钽及钽合金的设计温度
总局领导:根据我们客户提出的要求,钽制容器的设计温度为270℃,超过了TSG 16-2016中第2.2.5.6条“钽及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的规定,客户所提设计温度与进口钽制设备的工况相同,该设备已经安全使用多年。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按270℃进行设计?还需办理哪些审批手续?谢谢 留言日期:2023-02-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2-28 回复:“三新评审”申报单位应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单位,具体请咨询010-5906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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