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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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起重机械补资料
在起重机械的实际监管中时常以下两种情况:
1、原额定起重量在3T以上的起重机械,经使用单位自行更换3T以下的电动葫芦后,由原生产企业补充出具3T以下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全套资料。
2、原起重机械在铭牌损坏、模糊等无法识别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中介、业务员等渠道让一家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补充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全套资料。
或许还有其他情况,像这种起重机械生产企业补资料的情况,应如何监管?个人理解是不能随意补资料的,但是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条例没找法条依据,也未找到罚则要求整改或者处罚。
请领导指点!
留言日期:2023-05-17
答
问
关于电动葫芦是否为特种设备?
尊敬的领导,您好。施工企业购买了一台额定起重量3t、起升高度6m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然后依据标准图集《05G359-3悬挂运输设备轨道》选用表二对该电动葫芦轨道工字钢的型号进行选取和采购。施工企业按照标准图集第60页“直线轨道与钢梁垂直时的连接详图”中规定的连接形式完成了该电动葫芦轨道工字钢的安装,,并将所采购的成品电动葫芦悬挂在该工字钢下面,该电动葫芦可沿工字钢运行。该工字钢固定于钢梁下,无法移动。该电动葫芦工作级别为M3,仅用于设备检修。
经与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以上钢丝绳电动葫芦属于JB/T9008.1标准中“4.1.2单梁小车式: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依据《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1-2008中“3.1.1桥架型起重机 其取物装置悬挂在能沿桥架运行的起重小车、葫芦或臂架起重机上的起重机”,以上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不属于桥架型起重机。 只有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中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整机上的电动葫芦,才作为起重机械整机的起升机构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注六: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中只有桥式、门式起重机等设备类别,未提及钢丝绳电动葫芦,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的设计、制造、安装无需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
综上所述,文中第一段内所述安装的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该电动葫芦的安装是否需要进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实行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施工企业是否需取得起重机械设计、制造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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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根据你所述,该设备属于电动单梁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问
起重机械设计许可
总局领导好,特种设备法中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请问从事起重机械的设计,是否有资质要求?如从事缆索起重机的设计是否有设计资质要求?
留言日期:2023-05-1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无资质要求,但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由制造单位负责。
问
特种设备判定
总局领导好,我司使用一台起重设备,基础结构为固定式桁架(类似于铁路桥梁的钢梁结构),在两片桁架上安装天车和卷扬机,天车可以在桁架基础上移动,额定吊重为60t,请问1.该型式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门座式起重机中固定式起重机。 2.特种设备目录中关于门座式起重机型式的判定,有什么可以自行参考的标准或规范,来判断是否是门座式起重机。
留言日期:2023-05-1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请你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应产品标准等进行界定。
问
流动式起重机的检验
总局领导好,我司租用一台90t履带吊机,履带吊机法人单位在四川泸州,使用地为四川甘孜,履带吊机是在使用地重新拼装的,请问1.拼装完成后是否需要重新检验(原定期检验在有效期内)。2.使用登记证为泸州办理,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3-05-1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请你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2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