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回复:已电话回复。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咨询分汽缸到设备系统压力管道相关问题
麻烦给答复一下,从蒸汽分汽缸出去到设备系统的很多距离短且数量较多的压力管道,是否可以随该蒸汽分汽缸一并办理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3-05-15
答
问
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资质单位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内具有压力容器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资质的单位有几个,具体都是那几个单位? 麻烦您了!
留言日期:2023-05-1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回复: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8.9条规定,目前无单位及人员专项资质要求。从事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应该具备所评价压力容器级别的检验资质。
问
10吨及以下遥控式龙门吊操作人员需不需要取得操作证?
10吨及以下遥控式龙门吊操作人员需不需要取得操作证?
留言日期:2023-05-1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请你查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问
起重机械补资料
在起重机械的实际监管中时常以下两种情况:
1、原额定起重量在3T以上的起重机械,经使用单位自行更换3T以下的电动葫芦后,由原生产企业补充出具3T以下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全套资料。
2、原起重机械在铭牌损坏、模糊等无法识别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中介、业务员等渠道让一家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补充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全套资料。
或许还有其他情况,像这种起重机械生产企业补资料的情况,应如何监管?个人理解是不能随意补资料的,但是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条例没找法条依据,也未找到罚则要求整改或者处罚。
请领导指点!
留言日期:2023-05-1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问
关于电动葫芦是否为特种设备?
尊敬的领导,您好。施工企业购买了一台额定起重量3t、起升高度6m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然后依据标准图集《05G359-3悬挂运输设备轨道》选用表二对该电动葫芦轨道工字钢的型号进行选取和采购。施工企业按照标准图集第60页“直线轨道与钢梁垂直时的连接详图”中规定的连接形式完成了该电动葫芦轨道工字钢的安装,,并将所采购的成品电动葫芦悬挂在该工字钢下面,该电动葫芦可沿工字钢运行。该工字钢固定于钢梁下,无法移动。该电动葫芦工作级别为M3,仅用于设备检修。
经与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以上钢丝绳电动葫芦属于JB/T9008.1标准中“4.1.2单梁小车式: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依据《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1-2008中“3.1.1桥架型起重机 其取物装置悬挂在能沿桥架运行的起重小车、葫芦或臂架起重机上的起重机”,以上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不属于桥架型起重机。 只有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中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整机上的电动葫芦,才作为起重机械整机的起升机构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注六: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中只有桥式、门式起重机等设备类别,未提及钢丝绳电动葫芦,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的设计、制造、安装无需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
综上所述,文中第一段内所述安装的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该电动葫芦的安装是否需要进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实行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施工企业是否需取得起重机械设计、制造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3-05-1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19
根据你所述,该设备属于电动单梁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