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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RO 膜固废属性
某企业以自来水为原水,采用纯水制作工艺如下:自来水-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反渗透(RO)-离子交换-纯水 纯水制作过程中需要定期更换石英砂、活性炭(食品级水处理专用)、RO膜、离子交换树脂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换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属于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 900-015-13) 请问制作纯水过程中更换的废石英砂、活性炭、RO膜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是,那么应该按照哪个代码? 提交时间: 2019-09-20 14:44:16
回复日期: 2019-09-24 10:26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和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制作纯水过程中更换的废石英砂、活性炭、RO膜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企业办公过程中的硒鼓是危险废弃物?还是电子废弃物?
如果不是危险废弃物,只是电子废弃物,那么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是不是只要交给有电子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厂家处理就行吧? 提交时间: 2019-09-20 09:07:06
回复日期 :2019-09-23 09:28 内容回复: 您好!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需交给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水源地取消,生态红线暂未调整,一二控红线区内项目能否审批
您好: 我是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现有一事咨询: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境内有一条新团河曾为大丰区备用应急水源地,后经申请调整备用水源地迁址通榆河,原新团河备用水源地取消。2018年省水利厅发文苏水资(2018)59号,同意核销了新团河备用水源地,但因目前省生态红线规划还未重新调整到位,行政审批部门不接受新项目审批。请问现在此区域内新、改、扩项目能否正常进行审批。恳请领导研究,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19-09-18 16:15:28
回复日期: 2019-09-19 10:22 内容回复 : 在省政府正式行文同意调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之前,新团河饮用水源地仍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项目环评类别咨询
我公司癸二酸产品项目已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癸二酸产品的形状为固体小颗粒。根据市场和部分客户的需求,需要粉末状的癸二酸产品。因此,公司计划在现有的喷粉车间内新上一台粉碎机,将部分癸二酸颗粒状的产品磨成粉末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如下:癸二酸颗粒经管道进入粉碎机破碎成粉末,粉碎后的粉末产品经引风机输出至旋风分离器进行旋风分离,最后产品由旋风分离器底部收集至料仓,然后再包装销售。仅是单纯的颗粒粉碎,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物质,仅仅是产品形状改变的物理变化过程。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没有查到相对应的类别。这样的技改项目,是环评报告书还是报告表,烦请予以答复。 提交时间: 2019-09-11 07:11:57
回复日期 :2019-09-14 17:13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来信说述,项目属于“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建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保合规咨询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做环保科技的外资企业,从事PET瓶片的加工销售回收废旧的塑料产品(医用的除外),我们有生产线和环保系统,通过环评。由于业务不多,我们准备把厂房(招拍挂所得自有厂房)和生产线及环保系统等出租他人,工商建议是增加出租经营范围即可,我们的问题是,从环保角度,可否告知我们是否有什么注意事项,比如是否需要向环保局提交申请或需要做什么,才能将厂房和相关生产线和环保系统出租。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19-09-06 12:35:38
回复日期: 2019-09-14 15:43 内容回复: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号)回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工商企业变更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议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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