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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法人代表兼任无损检测责任人
总局特设局领导,你好!我公司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公司法人代表持有RT、UT、MT、PT四项二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也满足TSG07-2019规定的无损检测责任人任职资格,在质保体系中是否可以兼任无损检测责任人?请给予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3-07-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回复:所述若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要求,可以兼任。
液化石油气瓶监管
目前各地都在开展燃气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请问一下在餐饮领域、个人家庭使用的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超期使用问题是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还是住建部门管理? 留言日期:2023-07-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回复:餐饮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需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燃气调压器、燃气报警器的安装和排查等方面请咨询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压力容器的一般修理有无资质要求?
尊敬的领导、专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规定:锅炉改造和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压力容器的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请问:锅炉用的是“修理”,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压力容器用的是“重大修理”,两者写法不一样,是否指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压力容器的一般修理无资质要求? 留言日期:2023-07-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回复:所述理解正确。
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您好,请问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第8.5.6条不合格气瓶的处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其中“自行”包含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或车主个体吗? 留言日期:2023-07-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回复:此处指的使用单位。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
总局领导: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中第12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内容中未包含“球形补偿器”。请问: 1、压力管道用“球形补偿器”是否需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 2、“球形补偿器”是否可以沿用“旋转补偿器”的“型式试验证书”? 谢谢! 留言日期:2023-07-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回复:1.若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范畴的补偿器,请按相关要求执行。2.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具体请咨询型式试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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