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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液化石油气充装是否还要区分工业充装和民用充装
尊敬的领导: 《液化石油气钢瓶》GB/T5842-2022明确,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制造在正常环境温度(-40度~60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符合GB11174的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在标准中,没有再对工业用和民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区分。只在《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中有明确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用为棕色,民用为银灰色。 《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中亦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根据上述规范,请问:钢瓶和液化石油气标准都已统一,当充装站在充装工业用液化石油气(使用环境、温度、压力都符合上述要求,液化石油气不添加任何添加剂)时,是否还需要单独申请工业充装许可? 留言日期:2023-07-0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12 回复: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
钢-不锈钢复合钢板制复合管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总局领导好,《特种设备目录》中,代码7120(品种:焊接钢管)和代码7150(品种:复合管),总局2021年第41号文注四: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包括有复合管和复合管件,我公司想自制一批钢-不锈钢复合钢板制焊接钢管(材质为Q245R+S31603),采用钢-不锈钢复合钢板卷制焊接工艺加工成焊接复合钢管,那么我们是需要按照焊接钢管取得焊接钢管行政许可还是只需通过复合管的型式试验就可以,请领导予以指导! 留言日期:2023-07-0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12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注四,已明确所述要求。
“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是否可以外委?
总局领导: TSG07-2019规范中第C2.2.9.2 搪玻璃压力容器 C2.2.9.2.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 2台、不低于 20kV 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 2 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请问上述要求中的“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是否可以外委? 留言日期:2023-07-0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12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C2.1.5已明确所述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留言日期:2023-07-10
您好,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一家企业的员工,我们的企业名称是:四川金瑞气体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有气瓶充装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目前处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换证中,想要咨询:我公司已有4名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R2)的员工,一个班组,依据TSG07-2019的标准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的要求,我们目前有4名R2的人员(充装和检查)是已满足条件还是说应该要6名取得R2的员工?谢谢指导!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12 回复:4人取得R2证即可,但应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C3.2.7相关要求,同一工作班次中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有充装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领导好: 关于《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 (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按照此条要求,如果一个充装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超期了,但是充装证没任何问题。需要我们去查处吗?如果需要,依据什么法条? 另外此条目表述是否不够全面?很多充装单位都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比如氧气充装站只有危化品经营许可。 留言日期:2023-07-1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12 回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1)已明确相关要求。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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