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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检验机构申请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账号的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根据“市监特设发[2022]28号”文的要求,检验机构要将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上传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我单位已取得检验机构资质,准备使用该系统,但是目前无账号,无法登录。进入该平台,查看该平台的系统账号新建说明时,看见该说明上说:“检验机构账号暂时不开放,后续由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告知检验机构账号。”请问一下,检验机构账号什么时候开放?我们可以从什么渠道得到账号? 留言日期:2023-07-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1 已电话答复。
压力管道GCD安装资质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我公司准备办理压力管道GCD安装资质,请问机电一体化专业是否满足压力管道GCD安装资质的机械类技术人员的要求? 留言日期:2023-07-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1 1.TSG 07-2019已有明确要求。2.具体专业目录从属关系请向教育部门咨询。
新购置叉车办理使用登记证,要求检验,给企业增加负担
领导:您好。我们陕西延安一个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我们单位新购置了一辆厂内叉车,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结果被告知要进行检验,车辆在制造和出厂时已经进行了监督检验,还未使用,就要再检验,是不是对资源有点浪费,对企业造成负担增加。谢谢解答。 留言日期:2023-07-2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31 您好,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不同,叉车制造过程中并不实施监督检验。
关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补办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2022年9月26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四)对制造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场车,定期(首次)检验时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及铭牌的要求可按照原规程执行,上述资料中未明确但检验报告中应当填写的内容,可通过其他随机文件或车辆实际情况确定。目前作为企业,我们遇到2个问题,第一:2017年6月1日之前,未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N0001-2017),企业并没有记录发动机编号等相关信息,而客户在定期检验时间,客户需要提供什么格式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第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客户普遍存在丢失的现象,要求企业补办,而补办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责任工程师(签章)、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处的日期需要签署原始检验日期还是签署补办日期,或者有其他要求? 留言日期:2023-07-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31 1.按照《场车规程》,叉车定期检验时无需审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2.补办时按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执行。
关于RD2、RD3核准证书的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按照新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RD2的范围包含了RD3的范围,但现在各省针对已取得RD2、RD3核准的机构发放的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有的省份只体现RD2,不体现RD3,有的省份是RD2RD3都能体现出来,请问,那种表示方式是符合新版核准规则的规定的? 留言日期:2023-07-2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31 您好,按照新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核准项目存在覆盖关系的,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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