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16
回复:气瓶充装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相关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2已明确所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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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气瓶使用登记
您好贵局领导,请问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需要查看申请单位的充装许可证吗?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等材料,没有说明需要提供充装许可证。如该申请单位(既是产权单位也是使用单位)的充装许可证上有ABC三种充装介质,但是该申请单位申请办理D介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可否办理使用登记?盼复!
留言日期: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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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不含压力容器的撬装承压设备系统设计问题
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释义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的要求中规定: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属于撬装装置,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属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释义对A2.1生产许可资质和型式试验文件(4)作出释义:元件组合装置可以自行设计,也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请问:在符合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下,元件组合装置生产单位是否可以设计不包含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
留言日期: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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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16
回复: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压力管道系统应纳入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进行管理,相关的设计、制造和制造监督检验应按工厂化预制管段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
关于消防灭火气瓶定期检测的疑问。
各位领导: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1.2 适用范围(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消防灭火用气瓶,只需在设计制造的时候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而在使用单位只需做日常的维护保养,无需对气瓶做定期检测。
留言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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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15
回复: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其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气瓶需要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其他请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问
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的规定
总局;
我厂批量生产简单压力容器(小型空气储罐38L),需进行气压(1.58MPa)试验。在执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条款时出现两种理解。一种理解:应按3.2.15简单压力容器设计专项要求及其他条款对简单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执行。一种理解:应按3.2.10.2.2条第(4)款采用气压试验或者气液组合试验的压力容器:应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的规定执行。
特此咨询按哪条款执行,谢谢。
留言日期:2023-08-09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15
回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3.2.15已明确所述要求。
问
出厂资料为二类压力容器,实际使用中按常压使用,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企业使用出厂资料为二类压力容器(夹套式反应釜),但实际使用中按常压容器进行使用,釜腔内为常压状态,夹套内介质为盐水,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3-08-0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15
回复:所述若作为常压容器使用,可以不按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