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5
:1、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算;2、3、4、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属于法定检验,安全评估由气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气瓶耐压试验,气瓶检验机构对经过安全评估合格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气瓶检验机构可以对产权单位委托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使用周期;5、或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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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的问题咨询
总局领导: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有关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相关条款要求,现有以下问题咨询:
1、何种情况才能称之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年限是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还是从投用日期开始计算?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具体实施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时机有无具体规范或者标准明确指示?提前一年或者两年对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是否可行?
比如石化成套装置中的成百上千台特种设备,有一两台设备2024年到达设计使用年限,2024年无停工检修计划,于2023年检修期间,将这几台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且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报告中标注了“于某年某月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应当进行使用登记变更”等字样,是否可以拿该定期检验报告去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登记?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安全评估指的是否是“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是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
4、具备“合于使用评价”资质的单位有哪些?
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中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相关描述是“应当……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的相关描述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以上两个规范中,“检验”和“安全评估”是“且”还是“或”的关系?
6、针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建议总局相关领导细化相关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实施措施。
留言日期:2023-12-28
答
问
空压机里的油水分离器安装告知问题
我公司空压机里的油水分离器是随着空压机整体安装的,还需压力容器安装资质的单位来安装吗?还需单独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吗?
留言日期:2024-01-0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5
请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判断。
问
TSG81安全监控装置疑问
目前很多地方特检院不认可目前满足TSG81新规要求的刷卡模式,要求装人脸识别和指纹启动,各地的执法要求不一致,比较混乱,各个叉车生产厂家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总局能否出一份明确的说明,利于统一各地的上牌要求,谢谢。
留言日期:2023-12-2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不需要再进行说明,场车检验应严格按场车规程执行。具体问题请与检验机构沟通处里,对规程具体内容有理解认识上的分歧,可就具体问题留言咨询。
问
关于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试验
起重量2.5吨,起升高度30米的钢丝绳电动葫芦出厂是否必需要型式试验合格证?钢丝绳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有效期?如果有,有效期是几年?
留言日期:2023-12-2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4
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
问
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充装单位监管问题咨询
近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充装单位跨省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第一种观点认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执法人员认为,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气瓶充装单位,应首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充装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关于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人员、充装场所、充装设备、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具备保证充装工作质量的能力,方可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充装单位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既然不需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也就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关于充装单位的各种要求,充装单位仅需要充装人员持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按照要求检验、登记。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就可充装。
当前在新疆、甘肃、宁夏行驶的长途运输车辆较多,执法人员担心,如果不需要取得许可,各运输公司将在沿线多处设立充装点,安全风险大。
请问总局领导,第一,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第二,充装活动是否仅局限于企业注册地(实际充装地)(注册地之外设点是否也需满足观点一或观点二的条件?)
留言日期:2023-12-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3
1、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不用许可,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同样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的各项要求。只要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气瓶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2、无地域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