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08
建筑工地不属于工厂厂区。仅在“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的场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其他设备,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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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叉车人员持证
建筑工地属于工厂厂区吗?建筑工地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叉车司机是否需要持证?
留言日期:2023-09-26
答
问
环链电动葫芦链条报废标准
关于环链电动葫芦的链条报废标准,有没有相关文件或标准
留言日期:2023-09-2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07
请你咨询相应标委会。
问
起重机处罚问题
我公司一台5吨起重机5年来一直在使用。最近发现超期10天未检验,便及时联系了市场监督局检验并合格通过。此时县市场监督局以“《特设法》第八十四条及第一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为由对我单位开出处罚三万元的告之书。请问这样合适吗?
留言日期:2023-09-2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07
您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您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解决,必要时联系其市级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问
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的锻坯
TSG07-2019标准中,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的锻坯是否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里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里项目。如果属于,那么比如说我们要锻造起重机械制造相关锻件锻坯,是否需要取得起重机械制造相关许可?
留言日期:2023-09-2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8
关于起重机械许可,严格按照201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执行。
问
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相关规定咨询
总局领导好:
我是路桥施工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起重设备相关的问题,请领导释疑。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92号)释义: 公路施工用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属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9 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92 号)于 2020 年7 月13 日废止。
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废止,流动作业的起重工机械无明确文件规定其范围导致此类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无法落实。
后于 2022年3月8日四川省厅发文《四川省市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通知》川市监办(2022)19 号,该文件中只明确了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一事。而没有明确界定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的范围。
查看总局留言回复:
1、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是指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使用登记地或使用登记地之外的区域转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整机转场时无需拆卸直接运行到新的使用现场使用的起重机,如轮胎起重机等。一种是整机在转场前需要分拆,到了新的使用现场后需要重新进行组装的,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其使用登记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执行。 3、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分别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O7016-2016)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20年第26号)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16)执行。
虽然总局回复很明确,但没有哪个规范或者正式文件明确的指出了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的界定范围,因此我单位之前注册成流动作业的门式起重机、架桥机被产权所在地管理部门通知需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去使用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请问总局领导,我们这种路桥施工使用的需要拆卸和拼装的且需不断变换使用地的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是否属于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
是否有哪个规范或者正式文件明确的指出了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的界定范围?
或者说将要实行的文件中,有没有哪个是明确的指出了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的界定范围的?
我单位现在是否要按照产权地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去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再去使用地办理?
若使用地不予办理,是否能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起重设备?
另外关于流动作业的起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是否有期限?
查设置依据为以下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以上两条均未注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有效期限,是否表示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只要不报废、不流转过户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直有效?
我单位这种路桥施工的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在移装并检验合格后,是否需要更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3-09-2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8
关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中有明确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