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73号文及74号文适用范围&租赁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明确
尊敬的市场监督总局领导: 这边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下: 1、对于有生产许可的叉车制造厂,其分公司只是从事简易维修,分公司是否需要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3号文)? 2、在租赁公司仓库停用的车辆,是否也需要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文)中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 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1条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在实践中,我们已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承租方作为使用单位,但遇到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坚持以产权所有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文)中规定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填报义务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希望总局能够以合理和恰当的方式再次明确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作为74号文的使用单位,并示范性地规定租赁双方的管理责任,以便更好地落实租赁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3-09-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7 您好,1.均应执行73号令。2.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指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办理停用),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3.首先,使用单位有义务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租赁过程中,如果使用单位发生变化,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然后,由使用单位履行74号令规定的各项义务。
厂车首次检验
总局老师,您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定义场车投入使用前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这里定义的投入使用是否包含场车在三区之外的使用?我辖区内遇到有2012年制造的场车,2023年申请首次检验,企业解释说之前不在场车监管的区域内使用,这种情况我单位能接受首次检验的申请吗? 留言日期:2023-09-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3-09-26 您好,未办理过使用登记的场车,其检验均可按首次检验处理。
关于叉车铭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3.4.5 铭牌 在场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铭牌,是否对这句话有释义要求“清晰且永久”材质必须是金属金属,刻印方式必须冲击刻印或激光刻印?热转印+防磨覆膜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留言日期:2023-09-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6 规程对铭牌的材质及刻印技术没有具体要求,只需保证最终的效果满足“清晰且永久”即可
焊割工具(焊枪、气割枪)的质检员(质检时需要点火)是否需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焊割工具(焊枪、气割枪)的质检员(质检时需要点火,检测开关、气密性等),是否需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留言日期:2023-09-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第三条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关于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
尊敬的总局领导: 关于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十九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对焊工增项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要求,现咨询如下: 一、该条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是否专指焊工首次或重新取证时的基本知识考试,即焊工首次取证或重新取证时,必须在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1年内完成操作技能考试,否则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无效? 二、对于证件复审,或增项考试时不改变或者增加焊接方法、母材种类(如钢、 铝、 钛等) 的,是否不存在“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问题,即不需要重新进行焊工基本知识考试? 以上问题望回复为盼 留言日期:2023-09-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6 (1)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焊工考试应当按照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您理解无误。 (2)关于焊工证书的证件复审,请参考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两个项目范围内抽考。
目前在第1322页, 共有1994页, 共有9969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3201321132213231324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