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3
1、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不用许可,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同样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的各项要求。只要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气瓶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2、无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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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充装单位监管问题咨询
近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充装单位跨省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第一种观点认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执法人员认为,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气瓶充装单位,应首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充装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关于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人员、充装场所、充装设备、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具备保证充装工作质量的能力,方可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充装单位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既然不需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也就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关于充装单位的各种要求,充装单位仅需要充装人员持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按照要求检验、登记。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就可充装。
当前在新疆、甘肃、宁夏行驶的长途运输车辆较多,执法人员担心,如果不需要取得许可,各运输公司将在沿线多处设立充装点,安全风险大。
请问总局领导,第一,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第二,充装活动是否仅局限于企业注册地(实际充装地)(注册地之外设点是否也需满足观点一或观点二的条件?)
留言日期:2023-12-27
答
问
站内按照GA类管道设计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尊敬的专家领导:
站内管道按照GA类管道设计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按照什么法规/标准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仅仅说明了:“长输管道站内按照工业管道设计的压力管道,其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执行工业管道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要求,按照长输管道或工业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统一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未说明站内压力管道按照GA类管道设计的已经什么标准/法规开展定期检验。
望请明确。
留言日期:2023-12-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3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释义中已经明确长输管道站内压力管道设计可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按工业管道进行使用管理,就应按工业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问
无缝铝管型式试验
总局你好:
现我公司购买的无缝铝管,其生产厂家已取得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是写的外径φ,其下限是φ57。可不管是TSG D7002是2006版 还是2023版,无缝管覆盖范围都是按公称通径DN来的。铝管外径尺寸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目前均是成套设备企业的标准。不凑巧,我们这DN50管子,有个外径是φ55。请问,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3-12-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3
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型式试验限制范围进行制造。
问
压力容器容器现场整体拆除。
请问压力容器容器现场整体拆除,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
留言日期:2023-12-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3
对压力容器拆除,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范无资质要求。
问
重叠式换热器按一台还是两台压力容器登记注册?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有重叠式换热器(两个串联,管口对管口上下连接)为I类压力容器,有两个铭牌,铭牌上汉字产品名称、产品编号、设备代码和其他参数都相同、只是位号分了AB,设计图纸按一台设备设计,压力容器制造监检按一台设备出具了监检证书。请问登记注册按一台压力容器注册还是按两台压力容器注册?谢谢
留言日期:2023-12-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3
所述换热器是否属于一台设备可依据设计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