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2021-06-0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2021-08-1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中没有明确围墙栏杆属共用设施设备,小区围墙栏杆维修是否是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2021-07-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第三条的规定是例举式规定,其法条中含有“等”这样的兜底语,未被列举的同类概念应包含其中,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对未被列举的同类概念进行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小区围墙栏杆属于小区公共的外围墙,应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如果该设施已过保修期,业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共同决定,可以依法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2021-08-17
您好:我们这是在2013年政府进行的拆迁,2021年6月份交房,交房时开发商收取回迁户公共维修基金每平60元,请问这项费用是由开发商交纳还是回迁户交纳,还是共同交纳,交纳的比例、标准是多少,以及交纳后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权在哪。2021-06-2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对维修资金交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情况,明确具体的交存对象和缴存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2021-08-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网页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本技术导则中第十一条规定:“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对于此条文有以下几点疑议,请相关领导专家给予解答。1、“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是全部高于屋面或垮墙顶的钢管都必须壁厚不得小于4mm,还是根据前一句采取了防雷措施后壁厚可以小于4mm?2、根据《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中也未明确说钢管必须不小于4mm,里面的规定也是说在接闪器防护范围内就符合规范。针对十一条规定,在农村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如何符合规范要求 2021-06-29
该条规定的本意为:应对室外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进行防雷保护,避免其遭受雷击损坏后造成燃气安全事故。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包括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不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2021-08-12
请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五)款中“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指劳务分包单位吗?2021-06-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中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指具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承包单位。2021-08-11
目前在第1202页, 共有2012页, 共有10056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2001201120212031204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