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05-25 15:56
内容回复:
对于已豁免设备的操作人员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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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III类射线装置操作培训问题
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我司是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工艺流程中会使用到电子束焊机,根据2017年12月5日更新发布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电子束焊机的使用环节应属于豁免范畴,想咨询下:电子束焊机的操作人员在上岗前是否还需要参加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在线培训和考核?个人剂量计是否还需要配置?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5-23 1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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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真伪查询
当地企业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HW50(772-007-50),发证机关: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烦请问这个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经营类别是否真实,一般危废经营许可证都是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发证,当地管委会发的证件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跨省转移经营类别内的危废;烦请给出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5-21 1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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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5-21 16:42
内容回复:
您好,2016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2017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关于做好国家级开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赋权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30号)要求,进一步将在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原由设区市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委托或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行使。根据商务部官网信息(http://www.mofcom.gov.cn/xglj/kaifaqu.shtml),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省26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故可依法依规行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另经调阅我省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您咨询的“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依法从事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活动。
问
江苏何时细化“针对塑料物理破碎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咨询: 请问只是把塑料物理破碎成颗粒,不会对水源和空气造成任何污染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吗?请问江苏省何时会出台细化的“针对塑料物理破碎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环保政策?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今年4月15日已经发文明确: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仅分拣或破碎的企业不用办理环评手续!因为分拣、破碎都是些物理加工,本身就不产生什么污染。广东这次优化完善塑料破碎相关政策也符合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提交时间: 2020-05-12 22:08:06
答
回复日期: 2020-05-17 11:24
内容回复: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型。目前,我省暂无出台“针对塑料物理破碎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政策计划,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
问
企业负责人环保执业能力培训及考核
根据苏办(2019)96号《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环保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 的相关岗位技术再培训。”请问目前有相关执业能力培训考核的组织吗?如何申请报名?
提交时间: 2020-05-13 16:06:47
答
回复日期: 2020-05-15 17:2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答如下:
目前,我厅按照《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要求,已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年内,如疫情条件允许,将以通知(内含报名程序)形式下达各地,并由各地生态环境局通知各有关企业。如果,受疫情影响,难以组织现场培训,将建议由厅各业务处室下半年启动视频培训。我厅执业能力培训不发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问题请咨询应急管理部门,谢谢。
问
危废产生单位的视频监控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事宜
①省厅于2019年9月下发了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第5页“(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要求企业安装危废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未提到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②我公司年产生危废100吨左右,2012年11月常州市新北区常新环【2012】34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司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我司已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③因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未提及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我司将老摄像头升级后是否可以断开与环保部门的联网,接入企业自己的中控平台,进行自我管控?
提交时间: 2020-05-13 11:10:00
答
回复日期 :2020-05-15 08:35
内容回复:
您好,327号文件是在原有危险废物监管措施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对企业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要求企业对出入口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监控布设,并与中控室联网),与此前文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并不冲突。
具体到您咨询的有关情况,对关键位置监控布设、与中控室联网等方面要求请按327号文件落实;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等要求请按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