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文件执行。按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申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需具备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满足相应的资历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条件。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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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目前拥有1个行业甲级,2个不同行业专业甲级资质,1个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能否满足申请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条件?根据2020年建市〔2020〕9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2022年《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8个专项设计资质,变更为通用专业资质,因此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后续能否更换为环境工程通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进而进行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申报。麻烦解答,谢谢!2023-12-27
答
问
1.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若可以设置,其疏散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如何确定?
2.街边小型足浴店应如何定性,对于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其消防设计要求和应履行的手续有哪些?2024-01-05
答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1.4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2024-01-23
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下三层意思:
1、房地产评估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就可以备案,备案时不标注等级就可以正常执业。
2、对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又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备案证明中标注等级。
3、上述两层理解若成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是否可再不执行。
也即原备案证书到期后在新的备案证书中不再注明等级,不影响房地产估价机构正常执业。2024-01-05
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除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相关规定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其他规定仍然有效。2024-01-23
问
住建部在2023年9月21日发布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我司在研读中发现第六条第一款描述容易存在误判的可能,烦请予以解答。
《判定标准》: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 第5.1.6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疑问:在管道投影正上方形成的占压判定为重大隐患不存在误判问题,但是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1.6的最小保护范围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在管道投影正上方,但是在最小保护范围内时,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保护范围是区间,占压属于特定状态,占压状态发生时,肯定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而保护范围内不一定是对管道形成了实质状态的占压。因此,在保护范围内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都判定为重大隐患,还是必须在管道正上方的实质性占压才判定为重大隐患。例如:(1)管线埋设于大棚等有顶、多面通风的架空结构下方,无实质性占压,是否属于重大隐患?(2)若构筑物有基础,且结构基础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属于重大隐患?(3)庭院中低压管道距建筑外墙0.3m,处于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至关重要,希望贵部予以解答。2024-01-15
答
一、本条款制定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极易造成燃气管线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容易进入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下设施,酿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空间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对地下管线的巡查、保护和维修。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不造成前述第二条后果,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违反相关规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应列入隐患清单进行整改。
四、《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在工作中,同样应严格执行该条规定。2024-01-23
问
目前很多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因项目紧急,短期内自身招聘不到合适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么会通过第三方安全机构借调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场安全人员紧缺的问题,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2023-12-28
答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安管人员”应当受聘于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