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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中,对于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由于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开发旅游产业,旅游观光车辆的使用也相对增多,总不能凡是有人参观的地方使用就都列为旅游景区,其所使用的旅游观光车辆都列入特种设备监管。请问,旅游景区是否有专门的规定,是否有认定标准?请总局领导给予答复 留言日期:2020-08-1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14 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场车使用的旅游景区还不够具体,我们正在修订《场车规程》,修订时予以具体明确,并给出具体定义及范围。
手动叉车是否算特种设备
起重最大重量1吨,提升最大高度不到1米的手动叉车算特种设备吗?留言日期:2020-08-1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14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为自行式车辆,手动叉车不纳入监管。
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我局在查处一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6月,特检院于2020年6月4日上门检验,初步检验发现该叉车的车叉磨损严重,不符合标准,特检院向企业开具相应告知单并要求停用,并给与15天整改期,企业在整改期内未整改,特检院于2020年7月1日签发不合格检验报告(记载的检验日期为6月19日)。特检院未将上述报告送达企业,特检院于2020年7月7日将上述报告给我局,我局于当天去企业检查发现企业正在使用该叉车。请问,本案可以定性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吗?企业除了是在我局上门检查当天才收到不合格报告的。留言日期:2020-08-1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14 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研处。
叉车检验问题咨询
针对内燃叉车检验,规程要求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生产日期为2010年的叉车,并未配备该装置,且现场由于叉车结构原因无法加装。通过查阅该叉车制造时依据的标准及规范,发现当时的标准与规范也未对叉车需设置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作出要求。那针对生产日期较早,未设置内燃叉车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的叉车,该项目如何检验?留言日期:2020-08-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14 自2017年6月1日起,在用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6座以下观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1.4.3条: 1.4.3 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我想咨询一下,6座以下的观光车,属不属于特种设备?留言日期:2020-08-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14 观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应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2条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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