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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提到的“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1、2、3” 是中心词是哪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都做?还是仅仅是间歇半间歇反应的才做,连续反应的不做?另外该文仅针对精细化工,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精细化工 咨询时间: 2020-08-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中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照规定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定义请查阅《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2.0.1条。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司 回复时间: 2020-08-24
安全标识设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这里与国标有出入。问:以哪个为准? 咨询时间: 2020-08-24
已电话沟通回复,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司 回复时间: 2020-08-24
咨询相关标准疑惑
您好,请问在2014年第114号文修改《特种设备目录》起重设备轻小型起重设备移除目录后,此目录包含的设备(例:钢丝绳电动葫芦、电站牵引设备等)是否还需要进行特种设备备案(生产备案、使用备案等),维修保养是否还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留言日期:2020-08-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电动葫芦纳入整机监管。电站牵引设备不再纳入监管。
对于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设备应如何检验问题
现有一台制造日期为2020年6月额定起重量5T的起重机,厂家提供的制造许可证为电动单梁起重机LDY型,型式试验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请问是依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要求纳入冶金桥式起重机管理,实施监督检验,还是按设备品种认定为电动单梁起重机,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进行首检?留言日期:2020-08-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以2020年3月1日为准,新的型式试验请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执行;之前的型式试验,依据有效的许可证及原规范处理。型式试验机构对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负责,具体问题与该产品型式试验机构沟通。
起重机改造、修理
问题:起重机械的改造、修理或重大修理活动,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吗?如果需要授权,对于原制造单位不存在的应如何处理?修理活动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吗?留言日期:2020-08-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均需告知,授权无依据,有其相应许可的单位就可进行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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