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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起重机械检验规则给出电磁吸盘应首检定检修检型检的规定存在宣贯盲区
磁力起重作业客观存在隐形超载,大多数用户或大或小或多或少都出现过重物失控坠落导致损物伤人事故。网上查知,2018年7月11日10时吞食了鞍山某钢企朱某某的生命,2011年7月28日17时吞食了丽水某公司陈某某的生命,1991年1月23日16时16分吞食了齐齐哈尔某国企修理一组组长丁某某的生命,1991年1月13日9时吞食了鞍山某钢企赵某某的生命,1992年7月6日12时15分吞食了齐齐哈尔某钢企倪某某的生命,1993年11月25日13时45分吞食了伊春某钢企满某某的生命;西南某大型钢厂的高温型起重电磁铁在使用中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给出了电磁吸盘应“按照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下称首检和定检)、检查判断“悬挂牢固可靠”的规定;同期实施的TSG-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也给出了电磁吸盘大修后应进行检验(下称修检)的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给出了电磁吸盘应“按照相应专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专项试验(下称型检)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可另见附文,但这些“规定”谁来落实、如何落实?至今仍不十分明确。 磁力起重用户现场的安全人都认为这是个特别敏感的危险源,认可存在“三大险坑”(可另见附文),但不明白《检测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不是应该执行的强制性法规?认为没有听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或安全评审部门明确提及和要求。管钱领导对“非强制性”规定一般都难予重视!宁愿习惯性地冒险使用,致磁力起重作业“禁止超载”(或隐形超载)空话40余年。 辨识和控制这个特殊危险源已经出台的相关标准有:GB 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五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6.2.5强标条款;GB T33545-2017《起重电磁铁通用技术条件》;JB/T10687-2006《永磁起重器》;T/CMISHA 1002-201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规范》;T/CMISHA 2001-2019《磁力起重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等等。这些专业标准给出了克服所有起重磁铁隐形超载的详细预案,其中攸关安全性能的关键项目已开放了资质认定和能力认可。 究竟谁来监管这个特殊的危险源?最有理由、最有力度的是特种设备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起重机械首检、定检、修检、型检时,明确向用户宣贯上述《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将这个肆虐了40余年的隐形超载关进笼子。留言日期:2021-01-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28 感谢你所提问题,我们会非常重视,依照程序提交安委会专家认真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在修订规范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电动单梁起重使用防爆部件的疑问2
总局领导您好: 现发现一企业的喷漆车间安装了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相关资料均为电动单梁起重机),但该起重机的零部件如:电气控制柜、电动葫芦、起重量控制器、限制器等均为防爆型部件。请问实际检验中应当如何检验?留言日期:2021-01-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28 你所提事宜,是否为防爆型电动单梁起重机,需要你进一步确认,如果是,就应归于防爆桥式起重机,并依据相应检规处理。如果涉及违规行为,请你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
LH32T起重机型式试验报告是否覆盖LH32/5的产品
请教个问题,在地方验收起重机时候碰到个问题,型式试验合格证是LH32-24A3的,实际制造的起重机是LH32/5-22.56A3,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覆盖LH32/5-22.56A3?这台车机构没有任何变化。同样的小车上面多加了台葫芦。留言日期:2021-01-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28 此留言,已答复,请你查找查看。
电站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资质问题
根据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有关问题的意见》“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元件组合装置以及管件(含弯头、三通、异径接头等),由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或者由相应级别的锅炉(与管道连接)制造单位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钢管、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由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 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实施后规定元件组合装置制造需要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请问,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实施后原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规定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企业在未取得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前能否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元件组合装置?留言日期:2021-01-2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28 可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
锅炉设计与制造
某锅炉使用单位委托当地锅炉制造单位(非锅炉原制造单位)制造一组集箱,用于一台2005年投用的锅炉更换部件。该锅炉制造单位的两种处理办法:1、直接利用原锅炉“集箱部件图”进行制造;2、根据原锅炉部件图转化,重新设计出图后进行制造。 请问:上述两种处理办法哪种可行?如采用第二种办法,可否单独进行部件设计,单独进行的部件设计可否进行设计鉴定?如上述两种办法均不可行,需要如何处理?留言日期:2021-01-2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28 具体要求可参阅《锅炉安全技术规程》改造、修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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