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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锅炉锅筒、锅壳的界定问题
总局专家,您好:《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中第2.5.2款是关于电站以外的锅炉内部检验条款,即关于“锅筒、锅壳、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冲天管和集箱”的9条检验条款。我的问题是关于锅筒和锅壳的界定问题。界定不清会发生锅炉检验实施错误。我的问题是:条款中锅筒的界定是否是指水管锅炉锅筒?条款中锅壳的界定是否是指锅壳式锅炉锅壳?谢谢。 (为明确起见,以上不涉及极少量的同时含有锅筒、锅壳的那种锅炉)。留言日期:2021-02-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2-2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5.2规定的检验项目适用于“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的锅筒和锅壳的检验。
蒸发量10吨的燃煤锅炉需要配备几名有证的司炉工,是否有标准。
蒸发量10吨的燃煤锅炉需要配备几名有证的司炉工,是否有标准。 TSG Z1001-2011 这个标准是否现行有效?留言日期:2021-02-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2-25 1.没有统一规定;2.无效
有关总局特设局函[2020]47号有关改造的定义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有关国家总局,发布的特设局函[2020]47号有关改造的定义中,一台单梁设备的葫芦由单速CD葫芦,换成MD双速葫芦,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涉及主要机构形式改变?留言日期:2021-02-2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2-25 可以理解为:单速电动葫芦与双速电动葫芦,是速度的变化,起重机整机所配置的起升机构没有根本的变化。上述意见供参考。
不能目测特殊危险源的辨控“盲区”究竟该不该监管?该谁监管?
谢谢老师耐心赐教! 上次“回复”可否理解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仅限于起重机整机体的安全隐患监察,而起重磁铁在磁力起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应属使用单位“自行”负责排查。 如果有的使用单位(绝大多数)“自行”习惯了不能目测危险源的客观存在,主要原因是“上面不察、此钱不花”,万一起重作业中“重物失控坠落”,只要不伤到人就“侥幸而过”。这种不能目测特殊危险源的辨控“盲区”究竟该不该监管?该谁监管?留言日期:2021-02-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2-25 之前的留言回复应该说已经很明确了。市场主体各自负其相应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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