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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桥式门式起重机必须装下降限位器吗
您好!最近上级部门检查说我们单位桥式门式起重机没有安装下降限位器。我们单位的行车工作环境是普通作业,不需要吊运熔融金属。请问必须安装下降限位器吗?留言日期:2021-05-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27 请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执行。
“两工地”起重机械进入非“两工地”检验问题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那么,对于一直在“两工地”使用且接受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正常检验的流动式起重机,需要转入市场监管领域使用时,应实施定期检验还是首次检验?请总局领导明示,谢谢!留言日期:2021-05-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27 按“首检”处理。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问题
近期,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指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监管文件,不是执法文书,不能替代《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发现问题后,要发两种文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否则的的即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问题的实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等于《责令改正通知书》所以不能处罚,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内,不是执法文书。请问这种说法对吗?留言日期:2021-05-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27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问题
根据机构改革,原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应急管理局,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还能够执行吗?另一个问题就是应急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能享受安全生产津贴吗?我们这边人事局说改革后进入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发放安全生产津贴是违规的,这种回答是正确的吗? 咨询时间: 2021-05-26
您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继续执行。按照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1-05-27
关于应急预案
我想要应急预案目录清单,然后到底那些应急预案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具体那些预案;还有那些应急预案以部门名义发布,具体那些预案?麻烦你们提供一下具体应急预案名称? 咨询时间: 2021-05-27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编制应急预案780余万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回复单位: 救援协调局 回复时间: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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