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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安法的2点建议
我是应急系统执法人员,想对目前正在送审修订的安法提2个建议: 1.送审稿罚则中,有几处法条将“可以处”,修改成“处”,但在法文中,还存在个词“并处”;“处”和“并处”2者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一样能否将其统一了,使得法文全篇一致。 2.强烈在附则术语中加上“生产经营单位”释义,这个在执法中非常重要。“生产经营单位”仅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有过解释,但那个释义仅对《办法》有效。 咨询时间: 2021-06-05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因此用“并处”;又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因此用“处”。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时效性的问题
请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现在还有效吗? 咨询时间: 2021-06-08
此文件尚未被废止。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请问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安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吗?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是否适用安法第109条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请问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安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吗?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是否适用安法第109条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咨询时间: 2021-06-10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三条中安全设备应如何定义?
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设备具体有哪些?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如光栅、双手开关、安全阀等属于安全设备吗? 咨询时间: 2021-06-1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安全生产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罚款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吗?
您好,请问《安全生产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罚款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吗? 咨询时间: 2021-06-11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24.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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