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建议已收到,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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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义务与实际名称不相符
您好产 在法定职责义务与实际生产中,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发生在各部门的日常生活产动中的,由各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实是作为企业内部监管人员,现今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人员证件中体现的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让企业人员在实际履行职责时容易发生混淆和推诿,即使宣传和培训很到位也会有名称与实际职责不相符的尴尬,希望以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可以以实际为准,给予企业内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以支持! 咨询时间: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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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负责人被判缓刑,还能在原单位继续任职吗?
某企业发生一起因违章动火导致爆炸的安全事故,致三人死亡,当地依法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其中生产负责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请问该人员能否继续在该企业担任职务从事生产领导工作? 咨询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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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管理人员能否继续在该企业担任职务从事生产领导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依法处理。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9
问
法律法规网上及时更新
请将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及时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上发布更新 咨询时间: 2021-04-12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请关注上述刊载途径,同时我们也会及时在部网站更新。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9
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的理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中违反的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和违章是指哪些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是违反的哪些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强制标准应该是可以的,那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推荐标准、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算不算,请给予指导,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 咨询时间: 2021-04-10
答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9
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是否还有效?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是否还有效,文末提到的“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中“涉险”是指什么?人员轻伤或者中毒算吗? 咨询时间: 2021-04-07
答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有效。目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涉险”作出定义,辞海中对“涉险”的解释为“步入险境,冒险”,理解中可参考民航领域事故征候概念,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引自《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