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回复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回复时间: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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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问题
新投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请问是从投产试运行开始3年做安全现状评价么,还是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3年,或者有其他时间要求。 咨询时间: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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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泄压罐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成品油长输管道中为了防止管道、设备超压,设置了水击保护系统,其中设置了泄压罐,罐容200立方米,平常为空罐,输油管道泄压过程暂存于泄压罐内的油品,也将通过回注流程注入输油管道系统。请问该类型泄压罐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适用范围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 咨询时间: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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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长输管道设置的泄压罐需要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标准采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回复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回复时间: 2022-05-18
问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油气长输管道?
该标准所述“储存设施”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油气输送管道”,而与之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的适用范围不包含“油气输送管道”,现咨询:“油气长输管道{管道线路是输送油气的,管道站场是给油气加压的可能会有储存油气},{管道线路、管道站场}是否都需要计算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咨询时间: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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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站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的判定可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执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风险评价依据《油气输送管道风险评价导则》(SY/T6859-2020)执行。回复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回复时间: 2022-05-18
问
油气管道输送企业经营许可
专门运营工业用户直供天然气管道从长输管道阀门至工业用户围墙阀门、提供天然气输送服务的企业,不经营管道内输送的天然气无买卖行为和收益,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是否属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复函类型,是否要按照该函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咨询时间: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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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回复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回复时间: 2022-05-18
问
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经营”的理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目前,有些天然气长输管道不从事天然气的买卖,只是代输天然气,收取管输费,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咨询时间: 2022-04-18
答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回复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回复时间: 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