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按照您描述的情况,2021年通过的3个科目合格成绩2023年仍然有效,2023年可只报考《安全生产管理》1个科目。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事宜,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10-87901800、84237767)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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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有效问题
我是2021年参加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2021年的考试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实务》三科合格,《安全生产管理》没通过,2022年的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仍未通过。请问:2023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实务》的考试成绩是否继续有效,2023年可否只考《安全生产管理》?谢谢! 咨询时间: 2023-03-26
答
问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的疑问
您好,我是连续参加3次注安考试的考生去年因疫情停考,实际已4年,注安中三科已在考试前两年通过,仅剩实务未通过且最近两次成绩均为59分,听说有人连续三次59分。某一科连续两年或三年考59分的概率是极低的,是否存在为控制通过率而降分控分的情况?能否对连续两年或三年主观题实务科目为59分的考生开展一次真实的核查或鉴定?或给予政策扶持?为应急系统输入更多的人才,使安全领域的从业人员具备更大的发展空间。 咨询时间: 2023-03-21
答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第三十七条,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建议您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联系方式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question/46.html)。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3-31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它专业中电力专业是如何划分的?
其它安全包含了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5个行业, 我们单位是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想请咨询一下我们单位属不属于其它安全中的电力专业。 咨询时间: 2023-03-23
答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详见《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附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可考虑选择“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专业类别。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3-30
问
咨询:社会救援队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否必须是应急管理部门?
尊敬的部领导: 我们这里社会救援队伍注册时,民政部门指定应急管理部门必须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相关条例要求,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我查询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材料,没有找到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对社会救援力量进行业务管理的依据。请问部领导,社会救援力量的主管单位是否必须是应急管理部门?有没有相关依据? 咨询时间: 2023-03-17
答
您好!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应急〔2022〕110号)要求,“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按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支持。回复单位: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3-29
问
应急预案备案咨询
你好,公司是中央企业,总部在北京,分公司在四川,下设建设项目部,实施项目化管理,涉及区域包括四川重庆贵州等地,项目部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请问一是对于重庆市以外的项目如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是抄送分公司级的应急预案备案,还是项目部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二是项目部级应急预案是否抄送项目范围内的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咨询时间: 2023-03-28
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你单位分公司级预案还是项目部级预案应该是互相衔接的,依据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的应是整套预案,而非单独某一个预案。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对象,请根据自身特点,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结合属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