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据了解,该项报考条件对取得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年限无要求。累计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即满足要求。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参考网址:http://www.cpta.com.cn/question/46.html)。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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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免科两科目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符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请问怎么理解这句话?是具有高级职称期间从事安全生产业务10年,还是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中途取得高级职称,但取得高级职称时间不满10年也可? 咨询时间: 2023-05-08
答
问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
您好,领导。我是湖南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急部门在审查时要求我提供批发企业仓库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需要提交批发企业仓库的用地手续吗? 咨询时间: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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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具体还要结合当地政策。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二司 回复时间: 2023-05-15
问
关于安全、应急、消防、减灾行业高级职称或者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事项
目前,新疆、浙江、山东、北京、上海、安徽、广东、河南、山西、辽宁、四川等众多省、直辖市已经开展安全及相关领域高级职称评审。但是,咨询本省应急厅、人社厅,一直未出台相关职称规定的原因,说是在等应急管理部人事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请问,“相关文件”啥时候能出台? 咨询时间: 2023-05-06
答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制度规定尚未制定颁布。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据了解,江苏省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参考网址: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4/11/art_77278_10859040.html?eqid=eb2fd40d000194a6000000046435249f),有关事宜您可咨询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5-12
问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周期与继续教育学时
本人于2020年11月15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于2021年10月19日完成初始注册,因2022年12月31日离职,因此注销原公司的注册,现无法重新注册,说继续教育学时已培训24h不足,请问注册周期按什么进行计算?难道不是三年或者五年为一个周期么?从取证到现在不足三年,从初始注册到现在不足一年半?为什么继续教育学时不足48h不给重新注册,且答复网上的继续教育培训不算,必须线下培训 咨询时间: 2023-05-06
答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注销注册后申请重新注册,需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具体可参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注册说明(参考网址: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help/manuals.html)。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行业部门、省级注册初审机构组织实施,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您可在确定注册初审机构后,向对应注册初审机构了解继续教育有关信息(联系方式参见:https://rmocse.chinasafety.ac.cn/Contact.aspx)。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5-12
问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待遇问题
我昨天咨询问题时间上错误的,是2012年的,我想咨询的是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2年《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件中是否规定先进个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2:若没有规定,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有没有其他待遇。 咨询时间: 2023-05-06
答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由人社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94号)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奖项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2012年的“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组织评选,该奖项获得者不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