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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6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我对以上规定有以下2种理解,具体是哪一种,请明确。  理解1:申请企业先找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再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理解2: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申报材料中的业绩存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函至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回函至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11-08
提交资质申请前应先确认业绩真实性。2023-11-29
文件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其中人员要求是只针对建造师,还是包含资质标准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2023-11-08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不包括中级以上职称人、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2023-11-29
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2023-11-08
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2023-11-29
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属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的城镇污水处理费?2024-03-29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向其他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污水处服务理费,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费范畴。2024-04-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12.29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通知附件里面个人业绩里新增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两项信息,想请问之前已竣工并登记在四库一平台网站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不显示,是否可以补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2024-04-01
已竣工并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在新增的“个人业绩技术指标”表上不会显示其相关信息,如需录入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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