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和《市监特设发〔2022〕17号》中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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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许可证咨询
总局领导您们好:我单位持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许可项目,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B)请问可以直接生产井口采油树,及节流压井管汇吗?(型式试验报告已取)请问还需要取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和(锻制管件)证书吗。
留言日期: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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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AQSIQ 2012年 第151号公告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否现行有效?
总局工作人员:
请问
1. AQSIQ 2012年 第151号公告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否现行有效?
2. 其中这一条,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这一条是否仍有效?
3. 如果A公司的锅炉和压力容器,B公司采购后二次组装,把锅炉和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组成了一种撬装式元件组合装置,出口中国,那么这个元件组合装置还能由A公司证书覆盖吗?
4. 如果不能,是否需要型式试验,或者安全性能检验?
还请具体回应,这对于出口有指导意义,多谢。
留言日期:2023-08-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目前有效
问
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资料缺失是否需要补办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您好,我单位近期在接受企业委托的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过程中,遇到企业在役压力容器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企业的设备资料存在缺失或者图纸错误等问题,这些已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设备是否要补齐缺失资料和改正设计错误?
留言日期:2023-08-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问
TSG D7002-2023执行问题
TSG D7002-2023将于2023-10-01起实施,附件H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内容变化较大,将产品覆盖从2006版的8个单元修改成了现在2023版的10个单位。其中包覆垫片、金属波齿复合组合垫片为新增,金属环(齿形)垫和非金属复合增强垫片为修改(主要调整覆盖范围)。基于此,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增和调整覆盖范围的几个单元的型式试验(原型式试验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留言日期:2023-08-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1. 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有效期为四年。2. 从2023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TSG D7002-2023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
关于焊接气瓶主体材料标准的问题
总局领导你好!目前焊接气瓶所采用的主体材料是HP295,目前主要是A跟B两家在生产,A采用的是企业标准Q/SGZGS0332-2018,B采用的是国家标准GB/T6653-2017,原则上A的企业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但是GB/T5842-2022中只引用了GB/T6653,并没有提及到A的企标。从目前我公司分别采用两家的钢板情况来看,A的质量要明显优于B,我司从产品质量安全出发,采用了A的材料。
问:1.是否可以采用A的材料?
2.如果可以采用A的材料,是否有文件材料的证明?如果没有,怎么解释与GB/T5842中冲突的地方?
感谢领导的耐心查看,期待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3-08-04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应满足相应规范标准要求。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