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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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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是否有效?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是否有效?如果已经废止,现在由什么规范或者条例替代? 咨询时间: 2021-06-02
答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废止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同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相关工作要求按该规定执行。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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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前,建议组织专家团队到基层深入调研,重点征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意见
2月份安法征求意见参与人数不足千人,不能全面反映当前安全监管基层工作实际,再次修订前建议专家团队赴基层访谈调研,重点征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意见,以利安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咨询时间: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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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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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业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
请问有否道路运输行业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咨询时间: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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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议向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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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安法的2点建议
我是应急系统执法人员,想对目前正在送审修订的安法提2个建议: 1.送审稿罚则中,有几处法条将“可以处”,修改成“处”,但在法文中,还存在个词“并处”;“处”和“并处”2者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一样能否将其统一了,使得法文全篇一致。 2.强烈在附则术语中加上“生产经营单位”释义,这个在执法中非常重要。“生产经营单位”仅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有过解释,但那个释义仅对《办法》有效。 咨询时间: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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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因此用“并处”;又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因此用“处”。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问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时效性的问题
请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现在还有效吗? 咨询时间: 2021-06-08
答
此文件尚未被废止。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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