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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型式试验方面
总局领导好,请问现在起重量超过320t的门式起重机还需要逐台做型式试验吗,总局官网上2019年7月2日发布文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索引号:2019-1562057330116是否废止? 留言日期:2023-04-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9 不需要,已无此要求。
车用LNG气瓶可以异地检验吗
尊敬的国家总局领导您好: 1.车用LNG气瓶需要检验,如果车在外地,可以带检验设备到外地现场检验吗? 2.我公司的LNG气瓶检验资质是本省审批的,检验设备是可移动的,可以到外地开展检验工作吗?如果可以流程是怎样的? 留言日期:2023-04-1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9 检验机构异地检验应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与其建立数据对接系统,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管部门。但对于有检验场地要求的检验项目(如移动式)应提出增加检验场地申请,并对其资源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的法定检验工作,应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规定,气瓶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
汽车整车厂安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检
针对贵局下发《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6.1.2条规定的“由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了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以及叉车上用作盛装燃料的气瓶的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是否包含汽车生产名称(总公司)与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总公司下属子公司)不一致的情形(即车辆生产单位名称与气瓶安装单位名称不一致,但存在隶属关系)? 留言日期:2023-04-1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8 回复:不包含。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问题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们好!昨天我向贵局领导咨询了如下问题“企业自行购买电动起重葫芦和工字钢梁组装成起重设备,起重量5吨,提升高度6米,工字钢梁固定在珩架立柱上,电动葫芦可以顺工字钢梁进行运动。请问该起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吗?” 得到贵局领导如下回复: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3-04-13 根据你的描述,该设备归于电动单梁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必须依法实施监管。 该企业是乙方安装施工单位,该起重设备即装交付甲方客户使用,请问企业这种组装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取得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行为?该企业组装的类似电动单梁起重机有多台,起重量从1吨到6吨不等,请问属于监管范围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万分感谢总局领导对我的回复。 留言日期:2023-04-1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8 依照201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监管,目录内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告知、检验、使用登记等。
起重机使用注册登记产权单位
我公司生产的的高铁施工设备(架桥机或门式起重机)按照起重机规格要求回头设备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注册登记证。 1.先我公司产权单位(A)在某地施工,设备租赁给使用单位B,这种情况下回头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注册登记证,使用单位写产权单位A还是使用单位B? 2.因为改设备为高铁施工设备,需要经常更换使用地点和使用单位(B、C、D、E等),这种情况下使用注册登记证写使用单位(B、C、D、E等),是不是每更换一次使用地点和使用单位就得回到产权所在地重新办理一次使用注册登记证啊? 留言日期:2023-04-1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8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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