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7
对于某一具体的场所、区域,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1条确定的原则进行界定。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场车三区具体划分问题
场厂内三区分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在最新颁布的规范里,工厂厂区为: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那么一个用于销售模板的大型销售场所或大型仓库内用的叉车,应该算在工厂厂区内吗?需不需要监管?
留言日期:2023-04-26
答
问
叉车三区界定咨询
请问叉车在气体经营部使用是否属于工厂厂区?该场所无围栏等明确边界,无生产、制造行为,仅从事气瓶钢瓶批发活动,叉车用于移动气瓶瓶组框架。
留言日期:2023-04-2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7
对于某一具体的场所、区域,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1条确定的原则进行界定。
问
请问叉车出厂合格证和铭牌上对自重是否有强制要求带蓄电池重量?
因叉车所配电池厂家和型号的不同,其自重均有差异。所以出厂合格证和铭牌上均写为自重(不带蓄电池重量),以方便信息化统一、降低维护成本。但有些地区特检院要求必须自重带蓄电池。请问是否合理,法规是否有强制要求自重要带蓄电池重量?感谢总局的答复!
留言日期:2023-04-20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6
依据有关标准,叉车的自重在标准无载状态下测定,该状态下叉车应已安装蓄电池,叉车型式试验中也按此原则测定自重,因此,生产单位在标注自重参数时,应遵循相同的原则,根据真实情况准确标注。
问
作业人员证已超期还能复审吗
你好,我于2019年4月取得N1证,有效期是2019.04.17-2023.04.16。发现需要复审的时候已经超过有效期了。请问还能复审吗?
留言日期:2023-04-25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九条,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问
关于《固容规》中液位计选用的问题
您好,关于TSG 21-2016中第9.2.1条第5项中“用于易爆、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以及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请问: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是指所有形式的现场指示液位计都要有,还是特定某一种形式的液位计比如玻璃板液位计?如果指所有形式的现场指示液位计,那么磁翻板液位计常用的防止泄漏保护装置有哪些类型?谢谢!
留言日期:2023-04-2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6
回复:请查阅设计文件判断或咨询相关技术机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未明确所述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