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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问题咨询
尊敬的领导、专家: 您好,我公司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1.0.4条如何适用存在疑问,具体问题如下: 我公司有一座乙类中间仓库(乙类物质为三氯异氰尿酸,归为乙类主要是因为本物质具有氧化性),分为5个防火分区,计划对其中一个防火分区进行功能变更,变更内容是对该乙类物质与其他非危化品混料、造粒、轧片。 疑问:依据1.0.4,计划将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由中间仓库的暂存功能改为混料、造粒、轧片功能,其余防火分区不作变更,请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期待您的及时回复。 此致 敬礼!
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液氧贮罐与氧气灌装车间的防火间距问题
GB50030-2013《氧气站设计规范》中: 第3.0.4条规定: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 第3.0.8条规定: 氧气贮罐、氮气、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站房等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请问:液氧储罐与火灾等级为乙类的氧气灌装车间防火间距是根据GB 50030 3.0.8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还是需满足GB 50030 3.0.4的要求?
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企业标准查询系统为何查询不到企业标准废止日期?
我买到一个企业标准废止的商品,购买时间2025年7月4日,云南白药品牌的热敷蒸汽眼罩,该标准发布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现该标准已经废止。我不知到该标准的废止日期,不确定其真假,望帮忙查询废止时间并告知。企业标准号:Q/340100 BYHF029,企业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疗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标准名称:热敷蒸汽眼罩。 建议: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建议将企业标准废止的时间信息予以公示。谢谢。
您好,相关标准可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查询详细信息,已废止的企业标准在标准文本背景水印中会标注具体废止时间。
标准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强制性国家标准作废,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领导,您好。我是一个跳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 GB/T19851.20-2007 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第20部分:跳绳 ,该标准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GB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目前已经作废。 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执行GB/T19851.20-2007 生产产品?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第20部分:跳绳》(GB/T 19851.20—2007)由教育部归口和管理,其所列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03)已被新版《玩具安全》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替代(包含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等多个部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目前,教育部已启动对GB/T19851.20—2007的复审。另外,近期出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跳绳》(GB/T 45544—2025)已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制造企业可参照该标准开展跳绳生产。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
用食品安全法136条免于处罚,是否仅仅免于罚款,还是免没收不合格产品之外的其他所有罚种
总局的领导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经过抽检发现商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准,但是商家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我们想问,这里免予处罚,是仅免罚款,还是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的所有罚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等)均予以免去。 总局之前在2023年11月30日与2024年11月5日均对此问题有所回复,但回复的观点不一,我们具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已明确,对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清晰界定,但仍需对不合格食品予以没收。这一措施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没收行为本身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必须严格遵循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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