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08-27 10:42
内容回复: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管控的重要举措。我省主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等文件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绩效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为准。 其中,“橡胶制品制造”行业运输监管差异化指标明确要求,AB级企业应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根据您的描述,您企业并未建立门禁系统,并不能评为A或B级企业。建议您尽快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相关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并重新申报A级或B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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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企业为橡胶零件制品企业,没有混炼、密炼、胶浆制备、等喷涂工序,仅有低浓度(1.69mg/m3)排放的硫化工序,废气最大排放速率0.027kg/h.对照指南291页表34-2橡胶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除表内运输方式一栏因为工业园区客观问题(园区内10几个企业共用大门)没有条件安装企业单独的门禁,其余均能满足A级绩效。目前企业管理方式为在提货通知页面告知物流公司,供应商车辆需国五车辆才能装卸货。并且在公司装卸货区域划定停车车位,安装有摄像头,收集了公司物流公司固定的三辆提货车辆的环保信息,行驶证信息,均满足国五要求,包括供应商送货车辆都做逐辆检查环保信息登记。虽然管理方式不同,但同样达到了对运输环节的管控要求。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可按A级或B级评级,以避免,降低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段因评级下降对企业生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感谢!
提交时间: 2021-08-25 11: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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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自行监测平台中个别指标无法按照国排录入
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国排登记证中关于生活污水监测因子为流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化粪池隘口自流,在自行监测平台中需要登记流量上限及下限,请问这个填报的根据是什么,此流量的单位是什么(每秒、每分钟、每时、每年)?
提交时间: 2021-08-24 18: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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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1-08-25 20:01
内容回复:
答:您好,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报表要求,您需要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所需的信息内容,若你单位仅排放生活污水,则可选择是否登记流量上限及下限,若你单位排放废水为混合废水,则需要按要求登记所排废水的流量上限及下限。正常排放流量是以m3/h为单位计算,若填报系统中有规定填报单位,则需将流量数据按系统要求的单位换算后填报。
问
关于“江苏省辐射工作单位档案(表)”填报的有关事宜
我司在整理辐射工作管理材料时,需要填报“江苏省辐射工作单位档案(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填报,请指导!谢谢。
提交时间: 2021-08-19 15:58:03
答
回复日期: 2021-08-20 11:09
内容回复:
不需要填报“江苏省辐射工作单位档案(表)”,但需要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及时更新完善你公司相关信息。
问
便携式荧光X射线合金元素分析仪是否满足豁免的要求
便携式荧光X射线合金元素分析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0.08mA,是否满足豁免要求?
提交时间: 2021-08-18 13:03:25
答
回复日期: 2021-08-19 14:49
内容回复:
经电话了解沟通,您所咨询的设备不符合豁免条件。
问
DB 32/4042—2021基准含氧量折算咨询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4.9条文,“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其中“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存在一定歧义,请问“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这两种情况基准含氧量需要折算吗?
提交时间: 2021-10-27 08:50:50
答
回复日期 :2021-11-02 10:36
内容回复: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 2021) 中4.6条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据此,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参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5日“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