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11-29 11:21
内容回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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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请问其中所说的“六十日”、“三十日”具体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提交时间: 2021-11-23 1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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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乙二醇储罐呼吸阀收集问题
我公司生产使用乙二醇作为原料,设有乙二醇固定储罐。从网上查询乙二醇真实蒸气压低于0.3kPa,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定义不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但现在要求收集呼吸口废气。请问乙二醇真实蒸气压是多少?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如果不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乙二醇储罐的呼吸口是否需要设置收集装置?
提交时间: 2021-11-24 1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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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1-11-26 10:50
内容回复:
答:乙二醇的真实蒸气压低于0.3kPa,其储罐呼吸阀不强制要求设置收集装置。
问
污染物产生量不大的单位是否可以不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以及衡量
您好:(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已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我想咨询一下其中危害不大的单位有没有一个标准去衡量?用来判断自己单位是否需要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24 14:36:15
答
回复日期: 2021-11-26 09:12
内容回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你单位应根据环评要求,如环评中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要编制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如环评中未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编制危废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2021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已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前在各局官网发布,可前往查询。
问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还是成功申领后?是否新建的企业拥有基础的排污权配额?
提交时间: 2021-11-23 17:09:09
答
回复日期 :2021-11-24 17:04
内容回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文件,“排污权交易以排污许可证为确认凭证和交易载体,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开展交易”,即:排污权交易是在拥有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开展的交易活动。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第四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第十五条规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单位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也就是说:排污单位可通过申领排污许可证、并经审核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排污权;若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核算的排污量超过已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则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若现有排污单位有富余排污权,亦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
问
关于江苏省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号
尊敬的领导:您好,关于DB 32/372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年号应该是2019还是2020,目前在网上查到的是这两个版本,也查过省厅以往的咨询信件,总共有三次问询,两次回答是2019,最近的2021年6月的回答是2020,望有一个准确的答复。若之前确有2019版,具体又是什么时间变更为2020版,还望领导予以解惑,万分感谢!
提交时间: 2021-11-23 14:01:43
答
回复日期: 2021-11-24 15:22
内容回复:
江苏省地方标准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并发布,经查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为DB32/3728-2020。其余信息可咨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