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2-06-21 11:13
内容回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关于辐射个人剂量报警仪的配备问题
请问下,公司两名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了两台个人剂量计,辐射个人剂量报警仪应该配备几台。是以人员为单位,一人一台,还是以工作场所,配备一台即可。是否有相关规定。
提交时间: 2022-06-17 11:34:57
答
问
恶臭污染物无/有组织采样频率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提到6.1.4、6.2.2提到每 2h采集一次,我的理解如果7点开始采样1h ,8点结束,然后9点继续采样,两次采样开始的间隔时间为2h。有人说应该是10点继续采样,第一次结束后到第二次开始前的间隔时间2h。
提交时间: 2022-06-14 15:03:13
答
回复日期: 2022-06-16 16:29
内容回复: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6.1.4规定,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6.2.2规定无组织采样频率,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4.1规定,连续有组织排放源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4.4.2规定,连续无组织排放源每2h采集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问
关于VOCs浓度折算的问题
您好,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遇到几个问题1、企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处理工艺,氧含量正常情况都在20.8左右,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吗?2、如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但属于其它行业(行业标准内没有提出需要折算),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什么情况不需要折算?3、挥发性有机物需要折算,基准含氧量是否一定为3%?什么情况下基准含氧量为其它浓度?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6-10 11:18:28
答
回复日期: 2022-06-14 10:17
内容回复: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的,“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是否需要折算须依据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以及折算的要求具体应依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提出,“10.3.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问
国务院已经发文全国取消国5二手车限迁
国务院已经发文全国取消国5二手车限迁,请问江苏什么时候施行
提交时间: 2022-06-07 11:09:52
答
回复日期: 2022-06-13 14:59
内容回复:
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措施要求,我厅已与省公安厅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按上述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省外机动车办理迁入手续。
问
关于固定污染源开展第三方季度比对的事宜
目前各项环保检查都在查第三方季度比对报告,有以下疑问:1、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气、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开展第三方比对、出具盖CMA章的比对监测报告?2、如需开展第三方比对,比对频率各是多少?有没有相应的规范要求?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5-27 10:45:16
答
回复日期: 2022-06-02 17:4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提问,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排污单位不具备校验比对能力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比对等质控工作。
2、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针对水污染源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该技术规范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NMHC-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4、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定期校验(比对),定期校验应做到: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位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位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